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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更多投资者以资金、技术、人才等形式投资建平,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加快辽西北发展优惠政策》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并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我县重点发展的投资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农副产品加工、装备制造、轻工电子等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4年内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由受益财政100%奖还给企业用于项目发展基金。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生产加工型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并依据投资规模、产业性质、科技含量、纳税额度和土地出让金上缴情况,确定财政给予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的资金额度。对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征地收费及其它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执行法定标准的下限。
四、落实县级领导包扶重点项目责任制,实行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政策、一个推进机制,全程跟踪服务。
五、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发展基金,支持重点项目征地和基础设施建设。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和生产加工型项目,由县委、县政府颁发“荣誉绿卡”,实行“挂牌保护”和“一卡收费”。对投资人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本人、配偶、子女可免费落户,子女可自主择校(园),并免收择校(园)费。
七、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对县域经济拉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支持。
八、鼓励乡镇场街之间资源共享,对异地建设的招商项目,所形成的税收50%计入项目引进单位。